八大山人纪念馆章程
发布时间:
2020-06-01
八大山人纪念馆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1959年10月八大山人纪念馆成立于青云谱古建,是我国第一座古代画家纪念馆。2010年南昌市人民政府投巨资扩建八大山人纪念馆,增加真迹馆及研究院两部分,扩建后由原占地15亩增至40亩,现为国家二级博物馆。主要展示八大山人及近当代名家书画作品,其中八大山人真迹作品36件(套),2004年被评为江西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八大山人纪念馆。
本馆住所为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路259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437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
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保管、文物展览、文物复制与修复、文物及相关研究、文物宣传出版。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馆理事会成员5名,本馆代表原则上不超过2名,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他代表由馆管理层提名或经全馆职工表决产生。理事会设监事1人,由其中1名理事兼任,对理事会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吸纳2名所在地附近教师人员进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 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 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 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 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 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 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 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 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 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 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 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 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 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 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 理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 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 理事会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笫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 展目标;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 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 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 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 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 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 缺席事由;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 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 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为明确八大山人纪念馆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特设立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在单位党组成员及本馆职工中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由举办单位聘任。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对本馆财务以及本馆管理层的履行职责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本馆及理事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职权: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监督本单位财务工作;
- 对本馆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当对本馆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受邀请列席馆务会会议;
-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会议方式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三十九条 会议时间
监事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十条 会议通知形式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形成决议或审核问题可在5日前告知;非形成决议的在3 日前告知。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有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 临时会议条件
当本馆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四十三条 会议通知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规则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表决形式
监事会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其他规定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馆长、副馆长或各部门负责人、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各科室负责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监事有权要求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馆档案。
第四十八条 会议决议的披露
(一)监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大会通过或提请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披露;
(二)监事应当保证本馆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管理层
第四十九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 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 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五十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 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 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五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 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 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 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 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四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 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 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 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 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 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 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 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 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 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 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 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 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 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 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八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 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 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笫六十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 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 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 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 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 观众利益。
第六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笫六十四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
第六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 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 信息。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 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七十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淸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 组织淸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七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
第七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 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不符的;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